2.使用公立醫院編外聘用人員額度的,由公立醫院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入職手續,并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在合同期內,按照“按崗聘用、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工資待遇,并按照規定依法參加企業養老保險。
3.企業引進人才由用人企業與引進人才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待遇,辦理入職手續,并按照規定享受與該企業員工相同的各類社會保險。
四、相關要求
(一)符合報名條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學習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能畢業的,不得報名。
(二)2019、2020屆未就業的擇業期畢業生,是指畢業后仍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檔案仍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三)在校期間有違法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學術不端和道德品行問題的,不能作為引進對象。
(四)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事業單位引才要實行回避制度,回避的情形:凡與用人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其他親屬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組織(人事)、審計、財務工作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用人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五)如出現以下情況所簽訂的三方就業協議書無效: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畢業的;未按時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的;公示結果影響聘用的。
(六)引才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事業單位將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嚴肅處理。企業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本公告的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和我省現行相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招聘政策規定執行。
五、優惠政策
應聘人員除享受各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外,也可按照《青海省校園引才辦法(試行)》(青組字〔2019〕334號)、《青海省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安置暫行辦法》(青人社廳發〔2019〕112號)、《青海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青教基〔2019〕80號)規定,享受相應的省級層面優惠政策。
全職引進的博士研究生,若為青海“一優兩高”重點領域急需緊缺的,可直接認定為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引進拔尖人才,給予40萬元一次性特殊支持(安家費),并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在青工作滿1年,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可申報認定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聘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2年的,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可申報參加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二)在我省未享受政府提供住房且用人單位暫時不能解決住房的,可申請入住由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提供的住房。愿意在青購買住房的,各市州、省直用人單位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購房補助。
(三)享受“家庭式”人才引進政策,對省級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配偶學歷為碩士研究生以上、市(州)級以下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配偶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的,在服務期內可以按照我省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規定在空缺編制內直接考核聘用。
(四)按照特事特辦、隨到隨辦、優先安排的原則,從優保障子女入學。
(五)事業單位優先在空編內落實編制,確無空編的,可持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頒發的人才證書向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申請事業編制,實行“專人專編”。
(六)事業單位可參照引進人才來青前的收入水平和在青工作績效情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同意后,協商確定其合理薪酬;也可以課題、項目為核算單位,實行項目工資。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引進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等中長期激勵方式。企業可按照相應規定確定其合理薪酬。
(七)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用于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干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
(八)優先推薦參加學習進修、實踐考察,優先支持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表現優秀的優先推薦為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人選。
(九)各用人單位每年組織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十)由省人才辦建立長期聯系服務機制,采取座談會、走訪慰問等形式,密切與引進人才的聯系,了解工作生活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全職引進的碩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表現優秀的,可優先推薦申報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等省級人才項目。
六、具體事宜
各用人單位組織報名、資格審查及具體考核測評時間、地點、方式、要求等規定,由各用人單位另行制定并隨時發布,請廣大應聘人員予以關注并及時查詢。
附件:青海省2021年度引進高校優秀應屆畢業生需求匯總表(詳見下列“附件列表”)
中共青海省委組織部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11月12日